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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4年第5期要目

发布时间:2024-04-24 13:00:36 来源:bob线上安装  

  内容提要:合宪性解释的司法运用具有促进宪法实施、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功能。合宪性解释概念理解的分歧、运用形态的粗放、用于裁判案件的诉讼类型单一,是当下合宪性解释司法运用的基本样态。透过深层的制度和理论检视不难发现:合宪性解释司法运用的制度机制有待完善,审判实践指导阙如,理论供给尚显不足。建构诉中与诉后监督机制、强化审判实践指导以及转换理论研究的重心,是完善合宪性解释司法运用的主要路径。

  内容提要:保障非公有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需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建构起非公有制企业事后腐败犯罪处罚机制,以期有效遏制非公有制企业内部腐败行为,故而探析《刑法修正案(十二)》缘何及应何防治非公有制企业内部腐败行为的论题应运而生。非公有制企业内部腐败是指非公有制企业管理层利用自身职权,为私人或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其经历由民企自治到国家与民企协同共治的规范演变历程。将非公有制企业内部腐败行为入罪具有科学理据,一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必要性依据;二是契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正当性依据;三是有政策扶持的可行性依据。关于新增刑法条款重点构成要素的理解,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需厘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含义。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需理解“亲友”和非法牟利行为的意蕴。在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中,需弄懂“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和“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释义。

  内容提要:目前,基于刑事合规热潮的推动,企业与企业成员刑事责任的分离成为单位犯罪理论发展的目标之一。为实现企业与企业成员刑事责任的分离,可以从三个方面寻找相关依据。企业独立意志理论是二者刑事责任分离的理论根据;相关文件为二者刑事责任的分离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根据;社会总体利弊权衡为二者刑事责任的分离提供了现实根据。企业刑事责任的依据应当逐渐从企业成员的业务行为向企业本身组织管理缺陷的方向进行转变。因此,应当采取以单位运营管理为基础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学说来认定企业的刑事责任。为实现企业刑事责任的独立,应当首先确保企业具有独立意志能力和独立行为能力。在判断企业有没有独立意志能力时,应当以企业合规制度的设立状况为依据;在判断企业有没有独立行为能力时,应当以企业合规制度的运作状况为根据。

  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强化对非国有民办、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为单位缓刑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单位作为与自然人同样的刑事责任主体,在单位犯罪中其当然适用缓刑制度。单位构建缓刑制度能够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合规所能激励的范围以及延长单位可实施企业合规的考察期,实现推动企业刑事合规发展。现行缓刑制度的构建是以自然人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所构建,其与刑事合规基础上构建的单位缓刑在适用原则以及考察标准上并不兼容。基于合规激励的特殊性以及现有考察标准,对单位实现特殊预防存在冲突,须另设单位缓刑制度。针对现有理论困境,单位缓刑制度的构建应当以严格区分单位与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为前提,坚持缓刑与刑事合规结合的特殊预防目的,并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现有的缓刑制度中,应当构建独立于自然人缓刑的适用前提以及考察标准,以实现单位适用缓刑。

  内容提要:因教唆犯双重性说存在逻辑性缺陷,以此为理论基础限定的《刑法》第29条第2款可罚类型会导致界限不清与适用不明的问题。为贯彻共犯从属性理念,试图以实行从属性、罪名从属性、预备从属性作为理论基础来限定该款可罚类型的做法,因各自理论本身及其限定的可罚类型问题重重,也不值得提倡。应以教唆犯独立性为理论基底,但需在回应批评基础上作局部修正。从修正的独立性观点出发,该款的可罚类型应重新界定为两类:被教唆人犯意转化实施他罪且与教唆之罪无重合;被教唆人接受教唆未实施任何行为。

  内容提要:在离婚诉讼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中,法益权衡的复杂性远远超出配偶权与隐私权之间如何取舍的范畴,还涉及取证困难方法律保护请求权的实现可能性,以及离婚自由、财产权、子女抚养权等法益。然而,此种复杂法益权衡并未得到充分关注与类型化研究,未与法律保护请求权相衔接。离婚诉讼中用于证明配偶存在出轨、家暴等过错的证据往往都发生在当事人最为私密的场所,而宪法对“通信秘密”的保护不允许法院调取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通信内容、聊天记录,因此很难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取得具有强证明力的证据。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不同,限制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并不会减损诉讼的事实发现功能与受害方的权利救济,被非法取证的受害方仍可通过提起侵权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

  内容提要:我国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问题,学界尚未达成共识,对此问题有三种理论学说。肯定说支持我国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否定说则反对条约在我国非涉外案件中的适用;而折衷说虽然肯定条约在我国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当条约与我国国内法规定一致时,则否定条约的适用。条约在非涉外案件中的适用具有现实的法理基础,我们该持肯定的态度。但是,并非所有的条约都能够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目前,我国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的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法律依据尚不完善,大多数表现在国内法指引条约适用的规定不统一、同一条约适用的法律依据前后矛盾等方面。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完善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的法律依据,积极探索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的可行路径;同时应当明确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的判断标准,逐步增加适用于非涉外案件的条约数量;采取解释性适用条约的过渡方式,寻求非涉外案件适用条约的突破。

  内容提要:在迈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与实现双碳目标进程中核能优势显著。世界低碳能源发展势头与各国增进能源安全的迫切需求,催生了大力开发核能的趋势。为有效因应“双碳”目标的实现、强化本国能源安全并提升我国在核能领域的话语权,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阈下审视我国核安全保障领域的法律规范供给图景及面临的困境,提出应秉承统筹国内安全与国际安全、协调本国安全与共同安全的理念,借助智能化技术方法构筑穿透式的核安全风险防范与应对机制,着力从透明度与回应性、权威性与公信力的维度提升本国核安全法治保障水准。此外,多渠道多层次地推进国际合作来示范与引领核能安全有序发展,在核能领域逐步推动发展和安全深层次地融合,更好地发挥核能造福人类的潜力。

  内容提要:近年来国家间数据主权倾轧导致数据法律冲突愈演愈烈。由荷兰法学家优利克〖JP〗·胡伯提出、美国法学家柯里完善的“国际礼让原则”经过法院的不断演绎,逐渐细化为以存在真实法律冲突为前提、以衡量各方利益为方法、以主权的自我约束为本质的具体规则。国际礼让原则服务于政治目标的单边主义倾向不言而喻,但是其多元化分析的特点加上对主权权力的克制,在协调国家之间数据法律冲突方面有突出的作用。在数据法律冲突主要存在的数据立法的域外适用、数据执法机构获取域外数据和跨境数据企业在一国执行他国数据相关判决三个情形当中,国际礼让的适用已经体现出了维护本国固有利益、缓和数据主权冲突的正面意义。国际礼让原则虽不是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在我国走向全面开放的历史新格局中,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适当借鉴国际礼让的适用规则,既符合我国谋求国际合作的一贯立场,也能为我国提升国际话语权、建立负责的大国司法形象提供帮助。

  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增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以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目的是压制非公有制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企业合规制度通过刑事激励手段,促使企业建立、完善预防犯罪的合规管理体系,为该目的提供了制度保障。从犯罪的本质是文化间的冲突及单位与个人的归责路径来看,企业文化是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标准。根据公司文化四层次论,涉案企业在合规整改中需要在精神层、制度层、行为层和物质层中培育合规经营的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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